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解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起重吊裝作業建立一整套保障作業安全進行的管理工作體系,并且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此作業安全管理體系下,與起重吊裝現場作業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各環節工作都將被納入其管轄范圍,涉及吊裝設備的采購/租用/發放/存放管理、吊裝設備的維護/檢驗/翻新/報廢管理、作業相關人員的專業知識與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起重吊裝作業計劃與現場實施管理,以及各種設備/培訓/檢驗工作/維護工作記錄的文件資料的存檔管理等等。因此,這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環節工作上所有工作人員的共同配合以保證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進行。為保證安全生產責任的具體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指定各方面安全生產保障工作的負責人,包括設備采購負責人、設備管理(發放和存儲)負責人、設備檢驗維修負責人、執業資質和職業培訓負責人、吊裝作業管理職能(如吊裝作業主管和信號員)和設備操作職能(如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負責人,以及相關文件資料保管的負責人等。另外,相關環節工作負責人的日常工作情況也需要有專人進行常態化內部監督考核。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解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建立安全生產保障工作體系的總體要求下,結合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要求,制訂本單位為保障起重吊裝作業安全進行的各項具體工作規章制度,如吊裝設備采購標準/吊裝設備發放存放管理規章/吊裝設備檢驗維護制度/吊裝設備操作規程/吊裝作業計劃要求/吊裝作業流程/吊裝作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在起重吊裝作業中,各種影響安全生產(作業)的風險因素和環境條件很多也很復雜,所以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是非常重要且必需的(如起重機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因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的從業人員(包括外派勞務人員)經過充分的職業培訓,能夠勝任具體的職能工作要求,特別是對于吊裝設備的檢驗維護人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員和吊裝作業主管(通常也負責制訂作業計劃),更要加強職業培訓管理。為保證專業培訓工作的有效進行,生產經營單位一般要求指定職業培訓工作負責人來管理和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包括外派勞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相關培訓資料檔案也需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解釋:
對于起重吊裝行業來說,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本行業相關的各種專業知識和實際管理工作(現場吊裝作業時操作設備以外的關聯性工作)所需要的能力。比如,吊裝作業主管需要掌握制訂作業計劃、分析識別各種作業安全風險因素和現場作業協調管理的知識和能力;信號員需要掌握規范的起重吊裝作業手勢信號;吊裝設備檢驗人員需要掌握辨別設備缺陷和評估其安全風險大小的知識能力;設備的采購人員需要清楚設備供應需滿足的各種法規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解釋:
吊裝作業主管(通常在作業現場也負責作業監督)在現場作業的實施過程和前后承擔著著很關鍵的作業規劃、協調管理和收尾職能工作,因而要求具備全面的行業管理知識和實際工作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解釋:吊裝設備的制造和供應有著嚴格的行業統一規范標準管理,采購或使用不符合相關適用管理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吊裝設備是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設備采購人員和相關其他工作負責人必須清楚這些設備供應標準的要求和這一法規強制要求。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解釋: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本單位所有從業人員(包括外派勞務人員)的職業培訓工作和吊裝作業需要的勞保產品(高空安防裝備/特種作業安防設備/安全警示和隔離設施/通信設備)安排足夠的經費投入。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解釋:吊裝作業現場的工作人員(吊裝作業主管/作業監理/信號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必須掌握一些基本的必備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吊裝作業基本流程、吊裝設備操作技能、負荷控制、負荷物重量重心預估、常見作業安全風險識別預防舉措和意外安全事故突發的應急措施等。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解釋: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包括外派勞務人員)有義務接受本單位組織進行的職業培訓,掌握具體工作要求必備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并且按照培訓要求的作業/操作方式使用規定的吊裝設備,用于規定的作業用途。同時,也應當接受其他有關安全主題的學習和培訓任務,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范應對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解釋:為及時排除各種潛在安全事故的隱患因素,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本單位的吊裝設備制訂一套完整的檢驗維護制度和具體的工作指導計劃,并貫徹執行。對于吊裝設備的全面檢驗工作,必須依照LOLER規定由專業的設備檢驗服務機構進行專業檢驗并出具全面檢驗報告,說明被檢設備是否存在缺陷問題并評估其安全風險大小(如有)和是否能夠繼續安全使用。專業檢驗人員發現設備存在缺陷問題,必須及時向本單位進行反饋。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解釋:起重吊裝是屬于特種作業,其工作的危險性也較高,將面臨越來越嚴格的政府監管和更加高昂的安全事故經濟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成本和由于安全事故而帶來的經濟效益損失也將越來越大。所以,為適應今后以人為本的和諧經濟發展趨勢的要求,生產經營企業必須轉變思維,投入足夠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用以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吊裝作業安全保障工作體系并切實貫徹此體系下的各種具體環節工作要求,努力在事先將吊裝作業的潛在安全風險降到實際可控的最低水平,減少甚至杜絕吊裝作業安全事故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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